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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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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程

危险作业管理规程

目的Purpose

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公司的财产安全

范围Scope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作业

术语Glossary

1、危险作业: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具有较大风险和需采取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进行作业的活动

2、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有限空间/受限空间:指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三类。

5、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内容Procedure

1、危险作业范围

本公司的危险作业范围主要包括:

1.1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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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处作业;

1.3动土作业;

1.4受限空间作业;

1.5带电、带气、高温作业;

1.6高压母线、配电柜、变压器、高压电场设备的清扫作业;

1.7可产生气体爆炸、中毒或窒息的作业;

1.8在较复杂区域的起重吊装、提升吊挂;

1.9其它具有较大风险的作业。

2、危险作业许可及程序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其程序如下:

2.1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主任审批。

2.2安全主任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对作业内容、清场清况、作业执行人资质、安全措施等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作业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作业意见。

2.3特别危险的作业或有影响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时,必须报生产总监审批同意。

2.4危险性较小时,如二级动火作业,可不经安全主任审批,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批。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3.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3.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3.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3.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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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6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规程》要求执行。

6、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6.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6.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6.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6.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6.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6.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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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6.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7、破土作业管理规定

7.1破土作业的范围

7.1.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7.1.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7.1.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7.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7.3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6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7.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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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7.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7.9.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7.9.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9.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10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11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7.12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13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HG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8.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8.2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8.3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8.4临时用电电源由本公司电工班负责拉接、拆除,公司其它员工及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拉接。

8.5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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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8.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8.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9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8.10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8.10临时用电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班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8.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班停电,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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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方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9、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9.1高处作业的分级

9.1.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9.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9.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9.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9.2高处作业的分类

9.2.1特殊高处作业

9.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9.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9.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9.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9.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9.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9.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9.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9.2.2.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9.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9.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9.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9.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9.2.3一般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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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9.3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9.3.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9.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9.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9.3.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9.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9.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9.4.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9.4.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9.4.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9.4.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9.4.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4.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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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9.4.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0、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10.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10.2委托吊装公司作业前,应与吊装公司签订吊装作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业务与安全职责。

10.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0.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5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10.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0.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0.8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10.9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10.10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10.11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10.12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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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规定

11.1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11.2各级危险作业审批人应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作业应及时停止,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3作业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以安全对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交底教育。

11.4安全主任负责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实施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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