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将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同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将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法律分析
3月30日,2017年针对二套房的贷款最新发布:最低首付比例已调整为不低于40%。由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的通知。
买第一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至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调整前: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北上广深70%
①此前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北上广深二套房首付比例为70%。
②此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二套房契税缴纳标准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缴纳的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关于二套房首付比例的规定,最新的是表明了,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但是,对于首套房来说,是首付比例最低为20%的,也就是提升了首付的比例。另外,在契税方面,二套房的契税的缴纳的比例也是高于首套房的,具体的缴纳的标准还要根据面积的大小决定。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日益凸显。其中,对于二套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国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最新规定,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已调整至40%,这一的实施,旨在进一步降低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的实施应当符合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购买二套以上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应当为40%。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助于稳定房价,避免过度杠杆购房,从而减少房地产市场风险。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的透明度。尽管40%的最低首付比例已经相对较低,但仍有可能导致部分购房者承担过高的负担。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购房者也应该树立正确的购房观念,理性看待房地产市场的波动,避免过度依赖贷款购房。
结语
3月30日,针对二套房的贷款最新发布,最低首付比例已调整为不低于40%。这一的发布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对于首套房来说,最低首付比例已调整为20%,而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这一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将产生何种影响,需要进一步观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