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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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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的要件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并需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法人设立的原则有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法人变更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身份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文件以及章程或合伙协议。

法律分析

一、法人设立的要件有哪些

法人成立应具备的要件: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按照法律、行规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哪些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三、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公司及企业的法人若需要进行变更的,所应当提交至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有: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结语

法人设立是依法成立具备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设立应具备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并按照法律程序登记。法人设立原则包括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法人变更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身份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以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以上是法人设立和变更的基本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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