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二)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三)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
一、运输合同案件管辖地如何确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