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的由中国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
1、被诉行为发生地在中国,由中国管辖;
2、被诉行为发生地在国外,但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协商一致选择由中国管辖,则由中国管辖;
3、被诉人或者原告居住地在中国,由中国管辖;
4、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选择管辖。
除了上述情况,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考虑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在中国与某些国家签署了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涉及知识产权、海事、航空和铁路等特殊领域的涉外民事案件,也有特别的管辖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基本原则
(1)诉讼与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综合上述,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以便在涉外民事案件发生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以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的不必要麻烦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