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一、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担保人该如何免责
担保人免责如下: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债权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人可以适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抵押登记变更
抵押登记变更的情形如下:(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