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3种观点: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散热器供暖、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 、设备选择与布置等。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6- 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1种观点: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省电:任何电器在开启的那一瞬间,耗电量可以说是达到一个瞬间的高峰,因此不要频繁开关空调,可以减少电量,并且还能够保护空调的压缩机不易损坏。设置温度时,要让室内外的温差控制在5-7°,夏季每调高一度,冬季每调低一度,都能够减少7%左右的电耗。缩小温差,也可以使人体自身感到舒适,不会因为进出室内冷热交替而生病。结合本市供热实际情况,倡导公共建筑供用热双方在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采取主动节能措施实现节能,为节能鼓励条款,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公共建筑用户节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结合本市供热实际情况,倡导公共建筑供用热双方在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采取主动节能措施实现节能,为节能鼓励条款,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公共建筑用户节费。落实本市节能管理的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委负责供热节能管理,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规定空调温度标准通常是26度。人体较为舒服的温度是24℃至27℃之间,同时可以考虑当地的天气温度,室内外温差不宜大于5℃,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法律客观:《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暖制冷是指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特征的技术。节能低碳采暖制冷技术广泛用于住宅公寓楼、别墅群、休闲健身及娱乐场所、汗蒸房等。主要的技术种类有: 发热电缆、电热膜供暖系统,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等。节能省电:任何电器在开启的那一瞬间,耗电量可以说是达到一个瞬间的高峰,因此不要频繁开关空调,可以减少电量,并且还能够保护空调的压缩机不易损坏。设置温度时,要让室内外的温差控制在5-7°,夏季每调高一度,冬季每调低一度,都能够减少7%左右的电耗。缩小温差,也可以使人体自身感到舒适,不会因为进出室内冷热交替而生病。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系统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各级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3种观点: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暖制冷是指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特征的技术。节能低碳采暖制冷技术广泛用于住宅公寓楼、别墅群、休闲健身及娱乐场所、汗蒸房等。主要的技术种类有: 发热电缆、电热膜供暖系统,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等。节能省电:任何电器在开启的那一瞬间,耗电量可以说是达到一个瞬间的高峰,因此不要频繁开关空调,可以减少电量,并且还能够保护空调的压缩机不易损坏。设置温度时,要让室内外的温差控制在5-7°,夏季每调高一度,冬季每调低一度,都能够减少7%左右的电耗。缩小温差,也可以使人体自身感到舒适,不会因为进出室内冷热交替而生病。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散热器供暖、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 、设备选择与布置等。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6- 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知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法律依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散热器供暖、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 、设备选择与布置等。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6- 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规定空调温度标准通常是26度。人体较为舒服的温度是24℃至27℃之间,同时可以考虑当地的天气温度,室内外温差不宜大于5℃,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法律客观:《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省电:任何电器在开启的那一瞬间,耗电量可以说是达到一个瞬间的高峰,因此不要频繁开关空调,可以减少电量,并且还能够保护空调的压缩机不易损坏。设置温度时,要让室内外的温差控制在5-7°,夏季每调高一度,冬季每调低一度,都能够减少7%左右的电耗。缩小温差,也可以使人体自身感到舒适,不会因为进出室内冷热交替而生病。结合本市供热实际情况,倡导公共建筑供用热双方在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采取主动节能措施实现节能,为节能鼓励条款,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公共建筑用户节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结合本市供热实际情况,倡导公共建筑供用热双方在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采取主动节能措施实现节能,为节能鼓励条款,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公共建筑用户节费。落实本市节能管理的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委负责供热节能管理,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规定空调温度标准通常是26度。人体较为舒服的温度是24℃至27℃之间,同时可以考虑当地的天气温度,室内外温差不宜大于5℃,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法律客观:《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装置和供热系统装置。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省电:任何电器在开启的那一瞬间,耗电量可以说是达到一个瞬间的高峰,因此不要频繁开关空调,可以减少电量,并且还能够保护空调的压缩机不易损坏。设置温度时,要让室内外的温差控制在5-7°,夏季每调高一度,冬季每调低一度,都能够减少7%左右的电耗。缩小温差,也可以使人体自身感到舒适,不会因为进出室内冷热交替而生病。结合本市供热实际情况,倡导公共建筑供用热双方在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采取主动节能措施实现节能,为节能鼓励条款,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公共建筑用户节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结合本市供热实际情况,倡导公共建筑供用热双方在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采取主动节能措施实现节能,为节能鼓励条款,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公共建筑用户节费。落实本市节能管理的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委负责供热节能管理,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1种观点: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05]1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和《工作报告》提出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4月4日,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公共建筑量大面广,占建筑耗能比例高,公共建筑节能推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建筑节能整体目标的实现。推行公共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5月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仅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二个方面,对于公共的水电费和分摊情况也要进行公示,每年公示不少于一次,目前没有一项规定明确要求怎么公示法,没有细化到这个程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知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法律依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散热器供暖、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 、设备选择与布置等。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6- 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矿井空气调节、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等。法律依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散热器供暖、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 、设备选择与布置等。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6- 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