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就是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网上调解是的。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即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法律依据:《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法》第十 基层人民、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法》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2种观点: 可以不用理。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人民调解平台,作为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将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协同起来,将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等各类解纷资源集成起来,将协商、评估、调解、诉讼等解纷方式对接起来,将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流程贯通起来,重塑解纷格局,形成纵横联动、开放融合、集约高效的纠纷解决网络,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不去的话只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尊重双方自愿的原则。当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多元调解”小程序联系调解员。2、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人民调解平台,作为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将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协同起来,将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等各类解纷资源集成起来,将协商、评估、调解、诉讼等解纷方式对接起来,将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流程贯通起来,重塑解纷格局,形成纵横联动、开放融合、集约高效的纠纷解决网络,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可以不用理。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
第3种观点: 多元调解是正式起诉。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多元调解是对方已经起诉,但还未正式立案的阶段,即诉前调解阶段,在此阶段如若调解不成,立案庭会正式立案,进入诉讼阶段。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各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如果没有收到其他书面材料,只是收到调解平台的短信,极有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是发错号码了。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网上调解是的。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即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法律依据:《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法》第十 基层人民、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法》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2种观点: 可以不用理。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
第3种观点: 多元调解是正式起诉。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多元调解是对方已经起诉,但还未正式立案的阶段,即诉前调解阶段,在此阶段如若调解不成,立案庭会正式立案,进入诉讼阶段。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各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如果没有收到其他书面材料,只是收到调解平台的短信,极有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是发错号码了。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了矛盾纠纷以后,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到起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可以不用理。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了矛盾纠纷以后,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到起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联系进行跟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多元调解就是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流程:(一)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二)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联系进行跟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后,如果争议争议已经解决,则不用起诉。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2种观点: 一般2个月左右,调解转立案这个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因为调解并不属于司法审理的必须程序,只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调解处理,一般应当在立案后的审理程序期间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强制。如果联系不上被告,或者原、被告拒绝调解,或者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会调解失败。失败后正常情况下一周内会转立案,案号会从诉前调转为民初。但是有些立案庭积压案件较多的话,转立案可能就会慢一些,半个月也有可能,有的甚至一个月往上。案件的审理一般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的,但并不一定需要进行调解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进行协商的,可以直接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判决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的判决情况来履行义务即可。所以,多元调解一般都是两个月内,调解失败会在一周内进行立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实践中,一般在五日内,电话通知被告到签领原告的诉讼材料。如果如上述提到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会一并征询被告的调解意见。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双方都愿意,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在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在开庭后会择日宣判。在判决之前,只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且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会按照双方的意思,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不一定是已经起诉,如果对方起诉,会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多元调解”小程序联系调解员。2、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不去的话只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尊重双方自愿的原则。当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网上调解是的。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即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法律依据:《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法》第十 基层人民、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法》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人民调解平台,作为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将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协同起来,将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等各类解纷资源集成起来,将协商、评估、调解、诉讼等解纷方式对接起来,将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流程贯通起来,重塑解纷格局,形成纵横联动、开放融合、集约高效的纠纷解决网络,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可以不用理。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
第3种观点: 多元调解是正式起诉。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多元调解是对方已经起诉,但还未正式立案的阶段,即诉前调解阶段,在此阶段如若调解不成,立案庭会正式立案,进入诉讼阶段。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各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如果没有收到其他书面材料,只是收到调解平台的短信,极有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是发错号码了。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会制作调解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1种观点: 多元调解就是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流程:(一)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二)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后,如果争议争议已经解决,则不用起诉。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就是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多元调解”小程序联系调解员。2、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不去的话只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尊重双方自愿的原则。当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网上调解是的。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即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法律依据:《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法》第十 基层人民、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法》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1种观点: 多元调解就是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流程:(一)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二)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就是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