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1种观点: 办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省级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对省级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省级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省级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第七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印发书面通知。第 省级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第十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选定实地检查省份,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国家督学组成国家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第十一条 国家检查组根据省级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级反馈。第十二条 省级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省级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省级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司法部的教学司 [2003]16号文件,简称《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主要是针对报考中国大学、西南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华东学院、西北学院、学院等六所院校提前录取的考生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国大学、西南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华东学院、西北学院和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学、西南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华东学院、西北学院和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一)中国大学、西南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华东学院、西北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二)学院各专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联合行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宣传机关联合发文,包括下行文和上行文。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一)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二)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如和联合行文,与联合行文,和省联合行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禁提前招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学校保护职责、专项保护制度、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和支持监督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平等保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落实学生权益保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不可以侵犯学生的自由,特别是课间和非教学时间;校园欺凌,每年全国都会发生很多起校园欺凌问题。而教育部新颁布的规定也明确对它进行了定性和描述。校园欺凌这件事会对学生的一生可能都会产生非常坏的影响,学校应当有理有据的惩戒学生。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