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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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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也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内部交流的材料不予公开,一般都会涉及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什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也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知属于规范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第2种观点: 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是指、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公告的使用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主要特点发文权力的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在高层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加盖公章,只要是取得的渠道合法,其内容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些公开的信息,并不是公文或者文件形式,因此,不必要求每一份文件都要加盖公章。通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护_篙饺蕻祭戈熄恭陇力机关的威严。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包括某些法定机关如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以及被授权的部门如海关总署、新华通讯社、中国人民银行等。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一般不宜制发公告。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知属于规范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各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是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地方规章由地方制定; 2、法律效力不同:地方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各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是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中应从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的责任意识;2、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3、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信息原则,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法律依据:《中国党工作条例》第三条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委员会是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2种观点: 关于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也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也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要求是: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除可以收取检索。2.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一、申请政务公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条件是:(一)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有效的申请(二)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三)向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有效的申请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三、拆迁是必须要发布公告吗拆迁公告是公布依据拆迁相关、法令采取的拆迁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同时拆迁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拆迁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拆迁公告下发后,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拆迁结束。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信息是信息公开的范围,所以掀起补偿方案是需要公告的,如果不公开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公开。从公示到拆迁—般要不得少于30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要求是: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除可以收取检索。2.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一、申请政务公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条件是:(一)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有效的申请(二)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三)向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有效的申请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三、拆迁是必须要发布公告吗拆迁公告是公布依据拆迁相关、法令采取的拆迁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同时拆迁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拆迁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拆迁公告下发后,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拆迁结束。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信息是信息公开的范围,所以掀起补偿方案是需要公告的,如果不公开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公开。从公示到拆迁—般要不得少于30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所有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1)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三,乡(镇)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2种观点: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中应从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的责任意识;2、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3、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信息原则,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法律依据:《中国党工作条例》第三条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委员会是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1种观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包括哪几个机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包括的机构有:1、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利;2、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二、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是什么1、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2)获得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信息是的义务。(3)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2、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应该依法提供。(2)公开原则所指的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公开,也无权主动公开。(3)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3、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2)平等原则运用于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3)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三、信息公开的内容的规定是怎样的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办法旨在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信息是行政机关在职责履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包括各级及其工作部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公开信息。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信息。拓展延伸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指南是什么?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指南是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的重要依据。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涵盖了信息公开的广泛领域。操作指南包括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和标准,包括信息申请的途径、受理和处理流程,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等。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操作指南,可以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促进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结语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指南是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的重要依据。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级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操作指南涵盖了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和标准,包括信息申请、受理和处理流程,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等。明确适用范围和操作指南,可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1、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1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的内容是什么1、依法公开,必须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有助于建设廉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务的进行,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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