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交完诉讼费,拿到的立案诉讼须知算起,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转为一般程序,六个月结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3种观点: 一、受案后几日内立案1、受案后几日内立案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1)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2)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到立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到立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起诉状;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证据复印件一份;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5、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交完诉讼费,拿到的立案诉讼须知算起,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转为一般程序,六个月结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2种观点: 一、受案后几日内立案1、受案后几日内立案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1)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2)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到立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到立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起诉状;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证据复印件一份;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5、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从交完诉讼费,拿到的立案诉讼须知算起,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转为一般程序,六个月结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1种观点: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第十条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一、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般需要多长时间1、刑事案件立案后一般会在二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则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则需报请最高院批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刑事案件处罚责任包括哪几种刑事案件处罚责任包括: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人身自由的刑罚,刑罚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拘役是一种短时间人身自由的刑罚,由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判决,机关就近执行,一般为拘役所执行;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对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适用的、高度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25年。由司法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强制执行;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5、 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罪行特别严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处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6、死刑,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的犯罪判处剥夺生命的极刑。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3种观点: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财产的期间。第十条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1种观点: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第十条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8个半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3种观点: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第十条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1种观点: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人民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因此,如今一般情况下人民应该是在当场就告知对方是否立案。但有特殊情况的话,就需要特殊处理。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一、提交上诉书后接下来的流程1、人民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3、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4、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2种观点: 一、多久立案1、从向递交起诉状那天起,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当事人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管辖,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立案的条件是什么1、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应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司法机关审查立案材料后,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立案需填写相关报告并经审批,不立案需通知控告人并提供复议机会。不符合立案条件但需要其他部门处分的案件可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在无管辖权的案件需移送至有管辖范围的。对严重案件建议请资深律师协助,律师的存在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法律分析一般是在当事人在起诉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备案。上级人民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撤销案件。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民虽然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每个人民都是有管辖权的,在案件不是人民管辖的,那么会进行移送有管辖范围的人民。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建议还是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毕竟有律师和没有律师区别特别大。结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司法机关在审查和调查立案材料后,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相应报告表和决定书,并经审批后签字盖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建议在情节严重的案件中寻求资深律师的协助,因为律师的参与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人民在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和地方各级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和地方各级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